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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执字第00604号

包头市鑫际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盘锦辽河油田辽海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头市鑫际化工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辽海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鑫际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明喜,男。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辽海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庸,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鑫际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辽海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鑫际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辽河油田辽海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辽河基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晓东

审 判 员  张子英

代理

审判员  赵光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