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136号原告韩艳玲,女,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被告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朱小花,执行董事。被告朱小红,男,汉族。、监事。被告朱小花。、股东。
原告韩艳玲与被告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小红、朱小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艳玲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小红、朱小花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艳玲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小红、朱小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玲撤回对被告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小红、朱小花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