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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136号

韩艳玲与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艳玲,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小红,朱小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136号原告韩艳玲,女,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被告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朱小花,执行董事。被告朱小红,男,汉族。、监事。被告朱小花。、股东。

原告韩艳玲与被告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小红、朱小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艳玲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小红、朱小花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艳玲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小红、朱小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玲撤回对被告焦作天地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朱小红、朱小花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