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勋。被执行人孙培文。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勋与被执行人孙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自
李国勋与孙培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勋。被执行人孙培文。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勋与被执行人孙培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商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