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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230号

陈学弟与黄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学弟,黄成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2230号

原告:陈学弟。

被告:黄成洁。

原告陈学弟为与被告黄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黄成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弟、被告黄成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7日,被告黄成洁向原告陈学弟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由被告黄成洁出具借条一份未载明利息。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成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学弟借款本金20万元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黄成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品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蒋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