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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677号

顾仁平与泰兴市大兵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仁平,泰兴市大兵水泥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顾仁平。被告泰兴市大兵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泰兴市。经营者鲍传兵。关于顾仁平与泰兴市大兵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兴市大兵水泥制品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