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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074-3号

无为县韵通汽车中介有限公司与倪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为县韵通汽车中介有限公司,倪文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074-3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韵通汽车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58458112-7。法定代表人阎晓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倪文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无执字第0007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倪文龙所有的皖BU35**别克轿车,现因倪文龙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倪文龙所有的皖BU35**别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明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