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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2622-1号

张某与牛某、济宁市一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牛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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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622-1号

原告:张某,女,2009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济宁市来鹤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牛某。

被告:某甲公司

负责人:何某。住所地:济宁市327国道车管所西200米。

被告:某乙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住所地:济宁市建设路***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牛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牛某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牛某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留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