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356号原告程勇。被告刁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勇与被告刁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勇负担。
审判员 练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翔钊 搜索“”
程勇与刁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356号原告程勇。被告刁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勇与被告刁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勇负担。
审判员 练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翔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