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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1356号

程勇与刁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程勇,刁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356号原告程勇。被告刁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勇与被告刁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勇负担。

审判员 练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翔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