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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510号

朱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谢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510号

原告:朱某,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新村新二村71栋500号。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08133440。

被告:谢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梦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