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510号
原告:朱某,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新村新二村71栋500号。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08133440。
被告:谢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梦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