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366号申请人执行人:段宁生,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代兵,男,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段宁生依据(2016)宁0425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00元,剩余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代兵自2017年5月30日起每月清偿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申请执行人段宁生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25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长 刘天军
审判员 徐安世
审判员 赵憧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