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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3024号

蒋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024号

原告:蒋某,男,1993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1994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俊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江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