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024号
原告:蒋某,男,1993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女,1994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俊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江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