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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000号

陈敬德与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000号起诉人:陈敬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进,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5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敬德的起诉状,诉称:2001年5月27日,伍土伦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12500元,并写下借据。我多次追讨上述借款,但伍土伦均拒绝还款,现向贵院起诉,要求伍土伦归还我欠款12500元及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陈敬德的起诉状只载明被告姓名,未提供被告住址等其他具体信息,故无法明确被告。本院已于2016年5月23日向起诉人陈敬德发出了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通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补正被告住址等其他具体信息,但起诉人陈敬德逾期仍不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敬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陈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锦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