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54号
原告: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献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庭荣,男。
被告: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8号院4号楼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庭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洁达公司)诉被告陈庭荣、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洁达公司在起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本院依法向原告湖北洁达公司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要求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湖北洁达公司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童 斌
审判员 陈淑娟
审判员 杨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宇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