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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54号

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庭荣、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当事人
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庭荣,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54号

原告: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献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庭荣,男。

被告: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8号院4号楼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庭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洁达公司)诉被告陈庭荣、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洁达公司在起诉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本院依法向原告湖北洁达公司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要求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湖北洁达公司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童 斌

审判员 陈淑娟

审判员 杨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宇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