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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804号

孟令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令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孟令准。刘0被执行人赵相勇,男,汉族,1989年3月2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东方夏威夷1号楼4单元301室,身份证号:。证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12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相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孟令准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14元(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6月12日),受理费1430元,保全费1170元,本案执行费1886元,共计134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相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34300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明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彬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