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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2654号

马健歆票据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票据诈骗
当事人
马健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2654号罪犯马健歆,女,回族,1971年9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呼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健歆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马健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哈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2月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马健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马健歆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健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证明材料、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健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马健歆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健歆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9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鹏

审 判 员  徐 向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