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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50号之一

李道权与叶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道权。被执行人叶经华。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道权与被执行人叶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道权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1072000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万卫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