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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46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刘梅尧、许伟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刘梅尧,许伟,许付祥,周元荣,许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梅尧,女,1966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伟,男,1993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付祥,男,1936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元荣,女,1939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春华,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706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