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法执字第173号

乌审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建军、王乐梅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审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张建军,王乐梅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乌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乌审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子录,局长。委托代理人乌云达来,该局执法队长。委托代理人苏怀杰,该局执法队副队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独贵龙社区。被执行人王乐梅,女,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独贵龙社区。乌审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建军、王乐梅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乌计生征决字(2012)178号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被执行人张建军、王乐梅给付申请人乌审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乌审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建军、王乐梅有���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法发(2009)15号文件的规定,

裁定如下:乌计生征决字(2012)178号征收决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玉 斌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 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