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3刑初5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文化,无业。辩护人马鑫,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岐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马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蔡家坡西三路姚毅西医内科诊所,冒充海螺集团董事长李某甲,谎称在岐山县汽车工业园发生车祸来所诊治。期间,李某某多次假装接听多名领导及下属、亲友电话,骗取诊所医生齐会冈、老板范秀娥的信任后,以着急赶赴外地,需要借路费为由,骗取齐会冈人民币1800元、范秀娥人民币4200元,共计6000元,所获赃款挥霍。2、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岐山县凤鸣镇武某某西医内科诊所,冒充海螺集团董事长李某甲,谎称在县城发生车祸来所诊治。采取同上手段骗取医生王某某、护士邢某某、病人家属封某某的信任后,以着急赶赴外地,需要借路费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元、邢某某人民币400元、封某某人民币400元,共计1000元,所获赃款挥霍。3、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陈仓区虢镇医院,冒充宝鸡大唐热电厂董事长李某甲,谎称在行政中心发生车祸来医院诊治。采取同上手段骗取医生郭某的信任后,以着急赶赴外地,需要借路费为由,骗取郭某人民币3600元,所获赃款挥霍。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凤翔县医院,伺机再次作案时,被岐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扣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损失94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现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承认属实且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积极全额退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某某事先在网上搜索查询了岐山县部分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及��螺水泥在岐山县及蔡家坡建有分厂的事实。2015年11月28日,李某某来到岐山县蔡家坡西三路姚毅西医内科诊所,冒充海螺集团董事长李某甲,虚构其在岐山县城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死的事实,谎称到诊所诊治,期间多次假装拨打、接听多名岐山县领导及公司下属、亲友电话,骗取诊所医生齐会冈、老板范秀娥的信任后,以随身未带现金着急赶赴外地,需要借钱为由,骗取齐会冈人民币1800元、范秀娥人民币4200元。所获赃款挥霍。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齐会冈人民币1800元、范秀娥人民币4200元,齐会冈、范秀娥均表示对李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30日,被害人齐会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被害人齐会冈的陈��,证实他是姚毅西医内科诊所大夫,2015年11月28日10时许,他在诊所给病人看病时,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边打电话进了诊所,看起来神色有点慌张。等他诊治完手头的病人后,男子坐到他跟前说头有点晕,心慌很,血压可能有点高,让他给其看看。他给男子量血压,听心脏过程中,男子说自己的名叫李某甲,是海螺水泥厂董事长,刚才开车在岐山县城把财政局王副局长当场撞死了,说自己和王副局长也认识,当时自己正在开车,王副局长在路边走,其给王副局长打招呼时把油门当刹车,将王副局长给撞死了。出事后,交警队查扣了自己的车,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到处闹事,把海螺水泥厂好几个门都堵了,尸体放在了自己住的别墅里,自己现在家和单位都不敢回。自己血压本来有点高,出了这个事心里紧张,岐山县卫生局王明怀局长还陪他在岐山县医院看病了,给他吃了降血压的进口药,自己回蔡家坡后感觉还是不舒服就来诊所看看。他给男子量了血压确实有点高,心脏没问题,他让男子喝点水坐着休息下,男子就坐在他对面的椅子上休息,其在休息过程中不停打电话,讲话声音很大,他记忆中男子接了几个电话,说:“王明怀,王局长,我是海螺水泥厂的董事长李某甲,这个事情家属要闹也能理解,毕竟人家死了一个人,我的意思是你们组成一个小组负责处理这个事情,钱对我来说只是数字而已,肯定给受害者家属赔偿……”,“何宏年,我是海螺水泥董事长李某甲,暂时不要和家属接触,以免发生过激行为……钱不是问题,好好好……”,“张海建,我是海螺水泥董事长李某甲,组成调查组……”。男子还告诉他由于处理这个事情,自己把身上所有的现金交给了交警队事故科。他记得男子还给其老婆打电话说把家里电脑���的银行账号和密码都封存起来,小心家属闹事。男子在他们诊所呆了两三个小时,后来接了一个电话,听意思是本来安排车接男子走,但是被死者家属挡住了,死者家属已经知道男子在西三路的诊所,男子害怕被死者家属挡住要立即离开,后男子站在诊所门口让他给挡个出租车去机场,同时不知道给谁打电话很生气,说去机场没钱怎么办。正说着,诊所老板范秀娥从诊所出来,男子说去机场没钱需要现金,范秀娥问要多少,男子说五六千,范秀娥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他听见后说自己有1800元,范秀娥进诊所从包里拿了4200元,他俩共凑了6000元,那男子拿了钱从诊所出来一路小跑向南跑了。男子走了以后,他问范秀娥和男子熟不,范说其不认识那男子,其看见他和那男子说话以为男子和他认识。后来他俩去交警队查询,交警队说没有他们说的那个交通事故,范秀娥��给卫生局长王明怀打电话问是否认识海螺水泥厂董事长李某甲,王说不认识,他俩才发现被骗了。那男子当时给他写了一个纸条,手机号码1380917****,宅电8210799,男子说以后有事让他尽管找其帮忙。那男子身材较胖,短头发,拿着黑色手机,穿黑色皮夹克,深色西裤,棕色皮鞋,左手无名指戴黄金戒指镶绿宝石,左手腕带黄色金表,手里拿着黑色皮质钱包,说的普通话不标准,有点南方口音。3、被害人范秀娥的陈述,证实她是蔡家坡姚毅西医内科诊所的老板,2015年11月28日12时30分左右,她来到诊所时,齐会冈医生在接诊椅子上坐着,诊所内有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一边打电话一边走动,看着神态着急。诊所护士张文婷给她说那男子是海螺水泥厂的董事长,开车把一个局长给撞死了。她听了后没在意,只见男子不停打电话,她记忆中男子打了几个电话,有���打给县卫生局长让妥善处理交通事故那个事,有的打给县上领导让好好处理那个事,还有的打给其媳妇让保存好家里电脑上的银行账户和口令,说害怕死者家属去其家里闹,还给其厂子秘书打电话让安排给其送现金,安排车接其走。在打电话过程中男子时不时还和齐医生说话,给齐医生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让齐医生有事尽管去找自己,她以为男子和齐医生很熟。大概到了13时许,男子打电话看起来很生气,说给自己送钱的车被死者家属挡住了,死者家属已经知道自己在蔡家坡西三路的诊所要来找,要赶快离开,但自己身上现金全被交警队事故科扣下了没有钱,男子招呼齐医生去门口给其挡出租车,她给男子说帮其联系个出租车,男子说不用了,并说自己身上没有现金能给其点钱吗?她问男子要多少?男子说五六千,她说她没有那么多,齐医生说自己有一千多,齐医生数了1800元,她从包里拿了4200元,他俩共凑了6000元给了那男子,男子拿了钱出诊所一路小跑往南走了。男子拿钱走后,她问齐医生和男子熟不,齐医生说不认识,以为她认识男子,后来他俩在交警队和卫生局、海螺水泥厂询问后没有这个人,才发现被骗了。4、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经被害人齐会冈对10名年纪相仿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9号男子李某某就是那个自称海螺水泥厂董事长并骗走他钱的人。经被害人范秀娥对10名年纪相仿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5号男子李某某就是那个自称海螺水泥厂董事长,诈骗她和齐会冈大夫的人。经被告人李某某辨认,岐山县蔡家坡西三路姚毅西医内科诊所就是他2015年11月份冒充海螺集团董事长李某甲实施诈骗的作案地点。侦查人员对此辨认过程予以拍照固定。5、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1张,证实2015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岐山县蔡家坡姚毅西医内科诊所内收取被害人齐会冈、范秀娥现金的过程。6、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分别向被害人齐会冈发还人民币1800元,向被害人范秀娥发还人民币4200元。7、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齐会冈、范秀娥均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事先他在百度搜索上查询了岐山县部分领导的姓名和职务,知道了县委书记叫张海建,县长叫何宏年,卫生局长叫王明怀,他还查询到海螺水泥在岐山县及蔡家坡建有分厂。做好这些准备之后,他从宝鸡西客站坐班车到蔡家坡,准备在蔡家坡找个诊所骗些钱,2012年他曾在河南三门峡骗过诊所医生,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一次。到蔡家坡���车后他在比较繁华的路段一边闲转一边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路边一家诊所,具体名称记不起来了,他决定把这家诊所作为诈骗对象。选择好目标,他拿出手机一边佯装打电话一边走进诊所,故意大声说:“让家里人赶快到这边来!”而且显得特别慌张,目的就是为了引起诊所里人的好奇心,引起他们的关注。他进到诊所后,里面有一个穿白大褂的坐堂男大夫,他在其面前坐下谎称头晕、心慌、血压可能有点高,让给他看看。大夫给他诊断时,他谎称自己是海螺集团董事长李某甲,刚才开车在岐山县城遇见了财政局王副局长,打招呼时错把油门当刹车撞死了王副局长,车祸发生后交警队查扣了他的车,死者家属情绪很激动一直追着他闹事,搞得他有家不能回,公司也不敢去。在来诊所之前,卫生局王明怀局长亲自陪他在岐山医院做了检查,但自己还是有点不舒服,��以到诊所来检查。大夫检查完后让他坐在诊所里休息下,休息时他偷偷把手伸进衣服里按响自己手机的铃音,让别人觉得是他的手机有电话打进来,之后他佯装接电话故意说话声音特别大,让其他人听起来是县委书记张海建、县长何宏年等领导在打电话安慰他,为他摆平事情。目的是让诊所里面的人觉得他是个大人物,而且和县上领导关系特别亲近,就这样他在诊所里演了两三个小时的戏,他看时机差不多了,就故意给给他看病的大夫说有急事需要马上赶到机场去外地,但身上没有带钱问其借点钱,为了让其相信他,他还给大夫留了个纸条,上面胡乱留了几个电话号码,让其以后有事情尽管找他。那大夫果然上当,答应给他借钱,但说现金不多,给诊所里面一个女的说他急借钱到机场去,那女的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五六千,之后那女的从包里数了一沓钱给他,那大夫也从身上取出一沓钱给了他,拿到钱后,他继续佯装打电话,显得很着急的样子匆匆离开了诊所。事后他数了下,这次一共骗了6000元,那个女的给的多一些,大夫给的少一些。骗的钱中3000元给了他在汉中的家人,3000元被他挥霍了。他当天诈骗时穿了一件黑色皮衣,戴金色眼镜,手拿黑色钱包。(二)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岐山县凤鸣镇武某某西医内科诊所,冒充海螺集团董事长李某甲,虚构其在岐山县城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死的事实,谎称到诊所诊治,期间多次假装拨打、接听多名岐山县领导及公司下属、亲友电话,骗取诊所医生王某某、护士邢某某、病人家属封某某的信任后,以随身未带现金着急赶赴外地,需要借钱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元、邢某某人民币400元、封某某人民币400元,所获赃款挥霍。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元、邢某某人民币4200元、封某某人民币400元,王某某、邢某某、封某某均表示对李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30日,被害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岐山县武某某西医内科诊所大夫,2015年11月29日11时许,他在诊所给病人看病时,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进了诊所,其匆匆忙忙,看起来很慌张的样子,一进来就坐在他跟前让给其诊治,他问男子怎么了?男子说自己是海螺集团董事长李某甲,早上开车在何家套的时候不小心撞死了财政局的副局长,车祸发生后他联系了县卫生局的局长,开始自己在医院看病,但是死者亲属追到了县医院,其从县医院跑出来到他这里来诊治��在他给男子诊治过程中,男子不断地接听电话,声音特别大,听来来既有县卫生局局长,还有副县长、县长,甚至还有市领导的名字,当时让人觉得那男子一定是个大领导。那男子打了一阵电话说自己下午要到外地去开会,需要立即赶到机场去,但是家属和司机被车祸受害人家属跟踪了没法来接,男子向他提出要借钱,当时不仅是他,诊所里的护士甚至还有病人都被男子的表演给骗了,他从身上取了200元,护士邢某某从药房取了400元,病人封某某从身上取了400元,他们一起将钱交给那男子,男子拿到钱后可能觉得有点少,又提出能不能再借点钱给他,陪同封某某来看病的魏永娟让男子跟着她回家去取钱,男子就跟着魏永娟出去取钱了,等二人走后,他们在诊所里越想越不对劲,当时那男子给他们留了一张纸条,上面有男子的电话,他们拨打电话结果打不通,这才意识到被骗了,他们又赶紧给魏永娟打电话,魏说自己没有再给钱,那男子已经离开了。男子写给他的纸条被他扔了,现在找不到了。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证实她是岐山县武某某西医内科诊所护士,2015年11月29日10点多,她在诊所上班,一个四十六七岁的男子来到诊所,坐在诊所坐诊医生王某某的桌子前,说自己开车把人撞死了,心脏不好来诊所看病。男子看起来神色慌张,不停接电话,后来她听说男子是海螺水泥厂董事长李某甲。男子说自己撞死人后去县医院看病,院长张峰亲自陪同的,后来死者家属追到了县医院要打自己,张院长让其赶紧离开了,其就到诊所来看病了。因为县医院院长张峰她知道,她觉得男子能说到县医院院长张峰,就相信是真的出车祸了。男子在诊所看病期间电话不停的响,她具体没听见讲啥,只是听男子说对方全是县上的领导,其出这个事县上领导很关心,打电话慰问呢,男子还说死者家属在其住处、单位四处堵他,其啥地方都不能去,就联系手下人过来接,手下人被死者家属跟踪不敢来接,其需要开个会要赶到咸阳机场去,她见王医生把男子送出去,刚出门又进来了,她听二人好像在门口说没有钱,王某某给男子掏了200元,并问她还有钱吗?她就从诊所收款的抽屉取了400元给了那男子。当时诊所看病的人比较多,其中魏永娟陪封某某来给封某某女儿看病,男子在诊所行骗的时候这二人也在场,后封某某也从身上掏了400元交给了那男子,男子拿钱后表示钱不够,魏永娟就说不行的话她去银行取,让男子跟她去银行,那男子拿着他们凑的1000元和魏永娟出门去银行取钱了。她记得那男子在骗的过程中给王医生留了电话号码,男子走了后他们感觉不太对,王医生打男子留的电话号码打不通,他们给魏永娟打电话,魏说男子取钱中途坐车直接走了,他们才发现被骗了。4、被害人封某某的陈述,证实内容与被害人王某某、邢某某的陈述一致,并证实那男子自称海螺集团董事长李某甲,四五十来岁,个子不是太高,体型较胖,戴个眼镜,外地口音。5、证人魏永娟的证言,证实内容和被害人王某某、邢某某、封某某的陈述一致,并证实自称海螺水泥厂董事长李某甲的那男子和她一起从岐山县武某某西医内科诊所门口坐出租车去银行,走到县城西关的时候,她下车去取钱,那男子在出租车上等,她还没走到银行突然感觉不对劲,就准备返回去问那男子,当她返回时出租车已经不见了,她就感觉碰上骗子了,赶紧给封某某打电话说这个事,她们才发现被骗了。6、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经被害人王某某对10名年纪相仿男子的照��进行辨认,3号男子李某某就是那个自称海螺集团董事长,在他们诊所进行诈骗的人。经被害人邢某某对10名年纪相仿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6号男子李某某就是那个自称海螺水泥厂董事长李某甲在诊所骗她钱的人。经被害人封某某对10名年纪相仿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3号男子李某某就是那个自称海螺水泥厂董事长李某甲诈骗她400元钱的人。经证人魏永娟对10名年纪相仿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3号男子李某某就是那个冒充海螺水泥厂董事长李某甲在岐山县城武某某西医内科诊所骗钱的人。经被告人李某某辨认,岐山县凤鸣镇朝阳大道西段武某某西医内科诊所就是他2015年11月底冒充海螺集团董事长李某甲实施诈骗的作案地点。侦查人员对此辨认过程予以拍照固定。5、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分别向被害人王某某发还人民币200元,向被害人邢某某发���人民币400元,向被害人封某某发还人民币400元。6、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邢某某、封某某均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在蔡家坡诈骗过后一两天,具体时间他记不清楚了,那天他还是从宝鸡搭车来到岐山县城,在县城闲转的时候找了一家诊所,进诊所后他和在蔡家坡诊所表演诈骗的方式一样在诊所里表演了一番,表演完后他谎称自己要赶飞机到外地去身上钱不够,向诊所的大夫提出借钱,那个大夫果然上当借给他200元,当他提出能不能给再找一点钱,诊所里一个看病的女患者也上钩了,借给了他400元,他觉得有点少提出能否再找点钱,那个女的让他坐出租车和其一起去取钱,那女的在县城一个路口下车口让他在路口等,他等了几分钟害怕被识破就跑了。时间长了,��体当天骗了多少钱他记不起来了,他当天的穿着打扮和在蔡家坡诈骗时的打扮一样,骗来的钱被他挥霍了。(三)被告人李某某事先在网上搜索查询了凤翔县、陇县、陈仓区等部分区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陈仓区虢镇医院,冒充宝鸡大唐热电厂董事长李某甲,虚构其在宝鸡市行政中心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死的事实,谎称到医院诊治,期间多次假装拨打、接听多名市、区、县领导及公司下属、亲友电话,骗取诊所医生郭某的信任后,以随身未带现金着急赶赴外地,需要借钱为由,骗取郭某人民币3600元,所获赃款挥霍。同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凤翔县医院,准备伺机再次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扣人民币1200元。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3600元,郭某表示对李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18日,被害人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他在陈仓区虢镇医院工作,2016年1月18日9时许,他在医院门诊上班时,一个年龄约40多岁,体型较胖,戴眼镜的男子来就诊,男子称自己是宝鸡大唐热电厂董事长李某甲,当天早上开着自己300万元的奔驰车在市财政局门口将财政局朱副局长撞死了,当时市卫生局的宁局长在其车上,车祸发生后宁局长帮其打电话报的警,之后市交警支队的周科长亲自来处理现场,让其先离开后感觉心脏不舒服,就来医院看病了。在他给男子诊治的时候,男子不停的接打电话,听接电话的口气,好像都是领导在给其打电话。最后男子说自己下午要着急到北京开会,现在就要赶往机场,但身上没有多带现金,提出问他借钱,当时他也是鬼迷心窍了,觉得这个人应该就是大唐热电宝鸡公司的董事长,而且有权有势,他就从身上取了600元借给了男子,男子提出钱有点少让他再找点,他就到医院财务上借了3000元给了男子。男子拿到钱后给他写了张留有自己头衔、名字和电话号码的纸条就离开了。事后他越想越不对劲,拨打男子留给他的电话也打不通,这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了。当时那男子在他办公室接电话的时候,他闲着没事在玩弄自己的手机,事后他翻看手机时发现他的手机里面有一段时长大约10秒左右的录像,录像里面是那男子正在接电话的情景,他把录像提供给了公安机关。3、证人刘维忠的证言,证实他是大唐宝鸡热电厂厂长助理。他们厂的全称是“大唐宝鸡热电厂”,从没有使用过“宝鸡大唐热电厂”这个名称。他们厂是���央国有企业,只有厂长等职务,从来没有董事长或者经理这些头衔。他们厂里从过去到现在根本就没有叫“李某甲”的厂领导,厂里的住宅小区在宝鸡三迪小区,不在千渭星城。4、检查、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月20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的情况。侦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物品进行了提取和扣押。5、物证2016年1月20日宝鸡至凤翔高速车票、凤翔县医院就诊卡及充值凭证、手写纸片、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分行存款凭证各1张在卷。6、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1张,证实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郭某实施诈骗时郭某手机录制视频片段情况。7、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医院处方笺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郭某向侦查人员提交被告人李某某所书写地址、联系方式纸条的情况及郭某借钱的事实。8、辨认笔录及照片,分别证实经被害人郭某对10名年纪相仿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2号男子李某某就是那个自称宝鸡大唐热电厂董事长李某甲,骗他钱的人。经证人刘维忠对包括被告人李某某在内的10名年纪相仿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其中没有他们大唐宝鸡热电厂的领导,也没有他认识的人。经被告人李某某分别辨认,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医院就是他2016年1月18日冒充大唐热电宝鸡公司董事长李某甲实施诈骗的作案地点;凤翔县医院就是他2016年1月20日准备实施诈骗时被民警抓获的地点。侦查人员对上述辨认过程均予以拍照固定。5、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郭某发还人民币3600元。6、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郭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7、���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月18日,他去了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医院,在该院内科门诊,他谎称自己是大唐宝鸡热电公司董事长李某甲。医生给他看病时,他故意给医生说自己当天早上开车路过宝鸡行政中心时碰死了市财政局的朱副局长,当时市卫生局局长宁建国也在现场,亲自带他到市人民医院去检查,后来受害者家属追到了人民医院,他只好转移到陈仓医院去检查,没想到受害者家属又追来了,他只好又跑到虢镇医院来诊治。他说完后,偷偷按响自己手机的铃音,佯装有电话打进来,然后佯装接电话,接电话时他故意把说话声音弄得很大,还故意叫出方红卫、惠进才等领导的名字,让别人听着这些领导不仅在安慰他,还帮助他处理交通事故。他在那里表演了将近两个小时,看时机差不多了,就向给他诊治的医生说自己下午要赶到北京去开会,因为出来���匆忙身上钱不够,向医生提出借钱,那男医生果然上当,答应给他借钱。他给那男医生写了张纸条,上面胡乱写了两个电话号码,让男医生以后有什么事找他。之后男医生从身上取了600元给了他,他觉得有点少,提出能不能再给他找点钱,结果男医生又出去借了3000元交给了他,还把他送上了出租车,后他就逃回了宝鸡市区。骗到钱后,他通过农业银行给老家一个朋友汇款2000元还帐,剩余的钱装在自己身上花,被抓获时花的只剩1200元了,汇款的票和剩下的钱被公安机关暂扣了。抓获他时从他身上查获的汽车票,是他2016年1月20日从宝鸡乘车去凤翔时买的汽车票。查获的一张手写人员名单,是他作案前在百度上查找到的凤翔县、陇县、陈仓区等区县领导、卫生部门领导及公安局领导的姓名,他记录下来后进行默记,骗人时用。查获的凤翔县医院的就诊充值卡凭证是他���用李某甲的名字登记准备就诊的,因为行骗时他冒充的就是海螺水泥厂或者大唐热电厂等单位老总李某甲。对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亦予以认定: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被抓获归案。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9日,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4、证人钱立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海螺集团宝鸡岐山凤凰山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他们公司简称海螺集团,总部位于安徽芜湖市,在岐山县蔡家坡镇、祝家庄镇都设有分厂,海螺集团董事长叫高登榜,岐山县蔡家坡镇和祝家庄镇的分厂设一个经理叫舒陆华。他们海螺集团从过去到现在没有叫李某甲的高级管理人员。经钱立根对包括被告人李某某在内的10名年纪相仿男子的照片进行辨认,其中没有他们海螺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他认识的人。5、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其随身现金人民币1200元,辩护人马鑫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9400元。6、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军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庭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2项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邓 珍
审 判 员 孟君梅
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
人民陪审员 王军科
人民陪审员 雷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雒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