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号天大科技园**楼***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峰,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罗快平,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恩菊,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恩菊、罗快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恩菊有银行存款9780元,并已将其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被执行人仍有570000元债务未清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峰的意见,其表示除银行存款外,不再需要调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王恩菊的银行存款采取划拨措施后,被执行人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泉华
审判员 苏 毅
审判员 雷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