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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1051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51号罪犯王花成,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花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3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8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2014年7月31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01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军明、李强,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张雯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花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获得积极24次,缴纳罚金8000元。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陕01执412号执行裁定书,以罪犯王花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院(2010)西刑二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书对王花成罚金刑的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王花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花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