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742号原告张中魁,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坦、徐凯(实习),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席,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
原告张中魁诉被告张志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魁撤回对被告张志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魁承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