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3742号

张中魁与张志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中魁,张志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742号原告张中魁,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坦、徐凯(实习),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席,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

原告张中魁诉被告张志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魁撤回对被告张志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魁承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