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36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信谊控股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建坤、黄霜霜、杭州锦运高速公路急救服务有限公司、陶才志、徐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36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