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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20号

吴传明、黄宗秀与夏邦勇、陈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明,黄宗秀,夏邦勇,陈希珍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0号

原告:吴传明,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

原告:黄宗秀,系原告吴传明妻子,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方成钢、鲍静,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邦勇,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

被告:陈希珍,女,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两原告诉称:被告夏邦勇、陈希珍于2014年6月-2015年1月期间向两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后两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款,两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现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被告陈希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陈希珍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传明、黄宗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冬生

代理

审判员  肖金菊

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