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0号
原告:吴传明,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
原告:黄宗秀,系原告吴传明妻子,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方成钢、鲍静,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邦勇,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
被告:陈希珍,女,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两原告诉称:被告夏邦勇、陈希珍于2014年6月-2015年1月期间向两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后两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款,两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现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被告陈希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陈希珍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传明、黄宗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冬生
代理
审判员 肖金菊
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