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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57号之一

芦顾春、袁家琪等与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芦顾春,袁家琪,姚玉翠,刘士香,万安香,阳家文,赵小容,毛庆武,朱安林,刘昆,宋甜,李宗琴,陈玉丽,王启菊,倪秀章,徐仁桃,倪亚娟,陈昌兰,王红霞,沈园园,王小庆,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顾春。申请执行人袁家琪。申请执行人姚玉翠。申请执行人刘士香。申请执行人万安香。申请执行人阳家文。申请执行人赵小容。申请执行人毛庆武。申请执行人朱安林。申请执行人刘昆。申请执行人宋甜。申请执行人李宗琴。申请执行人陈玉丽。申请执行人王启菊。申请执行人倪秀章。申请执行人徐仁桃。申请执行人倪亚娟。申请执行人陈昌兰。申请执行人王红霞。申请执行人沈园园。申请执行人王小庆。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劲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芦顾春等21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荆区劳人仲裁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芦顾春等21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106735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荆区劳人仲裁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万卫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