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顾春。申请执行人袁家琪。申请执行人姚玉翠。申请执行人刘士香。申请执行人万安香。申请执行人阳家文。申请执行人赵小容。申请执行人毛庆武。申请执行人朱安林。申请执行人刘昆。申请执行人宋甜。申请执行人李宗琴。申请执行人陈玉丽。申请执行人王启菊。申请执行人倪秀章。申请执行人徐仁桃。申请执行人倪亚娟。申请执行人陈昌兰。申请执行人王红霞。申请执行人沈园园。申请执行人王小庆。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劲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芦顾春等21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新盟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荆区劳人仲裁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芦顾春等21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106735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荆区劳人仲裁字(2015)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万卫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