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48号申请执行人何秀梅,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国峰,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秀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国峰给付申请执行人何秀梅人民币8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黄国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秀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国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4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