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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314号

孙伟君与范淑娟、亓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伟君,范淑娟,亓庠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范淑娟,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木兰县。被执行人亓庠东,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孙伟君与范淑娟、亓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淑娟所有的位于木兰县木兰镇民主街六委三十四组937栋3号72平方米房屋(木镇民字第000023**号),经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摇号后,因孙伟君无钱交付评估费,双方协商等一段时间再做,孙伟君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