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114号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珠海。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志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可夫,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汉文,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身份证号码:×××0518。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1元,由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郁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