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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114号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与李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李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114号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珠海。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志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可夫,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汉文,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身份证号码:×××0518。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1元,由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郁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