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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刑初76号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刑初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行至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一名烟名酒店处,趁无人之机,从二楼窗户翻到该烟酒店的天花板吊顶上,将吊顶砸破后进入店内,盗得现金500余元及香烟、手镯、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手镯、手机共计价值36514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马某、贾某、张某的证言均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刑)鉴(DNA)字(2015)101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平卫价认(2015)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亦有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湖南省衡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出具的衡劳教(2011)第14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周     明     洋

人民陪审员 徐     浩     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