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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民初46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纪红伟、李忠、常志刚、董春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纪红伟,李忠,常志刚,董春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广臣,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丹,女,汉族。被告纪红伟,男,汉族。被告李忠,男,汉族。被告常志刚,男,汉族。被告董春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告纪红伟、李忠、常志刚、董春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于2016年6月12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