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民初3958号

徐成俊与琚冬东、刘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成俊,琚冬东,刘红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3958号原告徐成俊。委托代理人徐承肖,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琚冬东。被告刘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俊与被告琚冬东、刘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霞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潘国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