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3958号原告徐成俊。委托代理人徐承肖,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琚冬东。被告刘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俊与被告琚冬东、刘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霞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潘国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