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民初1006号

卞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卞某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006号原告卞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卞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卞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卞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光利

审 判 员  高素兰

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