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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2449号

卓爱永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449号罪犯卓爱永,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温鹿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爱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卓爱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卓爱永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卓爱永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