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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467号之一

吕建民与朱毅、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建民,朱毅,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国记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出国记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建民,1962年3月19日。被执行人朱毅。被执行人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出国记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42甲、尚都金茂中心A座商贸综合楼42甲-3。负责人朱毅。被执行人出国记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吕建民申请执行朱毅、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国记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出国记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建民向我提交了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慧芳

审判员  康 伟

审判员  马伟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