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建民,1962年3月19日。被执行人朱毅。被执行人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出国记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42甲、尚都金茂中心A座商贸综合楼42甲-3。负责人朱毅。被执行人出国记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吕建民申请执行朱毅、廊坊市易祥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国记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出国记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建民向我提交了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慧芳
审判员 康 伟
审判员 马伟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