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162号罪犯崔卫山,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临渭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卫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卫山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崔卫山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亦未退赔赃款,又不积极履行罚金,悔改表现一般,故对该犯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卫山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