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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756号

钱亚楠、钱亚超等与秦维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亚楠,钱亚超,王小丽,秦维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钱亚楠。申请执行人钱亚超。申请执行人王小丽。被执行人秦维锁。钱亚楠等申请秦维锁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钱亚楠、钱亚超、王小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维锁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秦维锁尚欠2015年赔偿款10000元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洪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德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