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521号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雷志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砚池、陈宏立,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38号(地质大学内)。法定代表人冯琪,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1467.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应收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大道特1号2幢1-4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
二、冻结武汉丰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1467.7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勇前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