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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财保10号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鑫源、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鑫源,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财保10号申请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豸峰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9770533W。法定代表人李益岩,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鑫源,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连城县隔川乡人民政府干部,住福建省连城县。被申请人危民,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连城县文新中学教师,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鑫源、危民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被申请人李鑫源所有的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石门湖新村及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西环北路的房屋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字第号、2059号);申请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并申请,要求限制被申请人危民所有的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董屋山的房屋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字第号)。为确保申请人请求事实合法,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自愿用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鑫源所有的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石门湖新村及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西环北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字第号、2059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危民所有的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董屋山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字第号。

三、被申请人李鑫源、危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李鑫源、危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李鑫源、危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李鑫源、危民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裕  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云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