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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审339号

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增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增飞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339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傅建民。委托代理人华斌辉、陈建辉。被执行人王增飞。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义卫医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7月21日在义亭镇镇前街48号后门车库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内科诊疗活动),行医时间2个多月,并于2015年7月23日改正了违法行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随案处理的药品、器械:听诊器1个、血压计1个、一次性注射器12支,消炎止咳片4盒(12片/板2板/盒)、葡萄糖注射液5瓶(250ml:12.5g)、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00ml:甲硝唑0.5g与氯化钠0.9g)、利巴韦林注射液5盒(1ml:100g10支/盒)、急支糖浆2瓶;2、罚款人民币69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2项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明明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赵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