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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712号

王建武与鞠毅、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武,鞠毅,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乐百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712号原告王建武。委托代理人谌磊,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毅。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被告湖北乐百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培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武与被告鞠毅、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乐百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武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鞠毅、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乐百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武负担。

审 判 长  姜树山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涂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