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志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荣,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贾盼。西安志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货款本金16800元,违约金3240元、汽车修理费2020元、诉讼费366元、共计224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志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盼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贾盼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志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3000,剩余9426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志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现正在按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邵 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天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