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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民初205号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205号原告杨某,男,四川省罗江县人。被告陈某,女,四川省罗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长  谢晓华

代理

审判员  刘应文

人民陪审员  刘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