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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执25号之一

中研国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丁一阳、崔周阳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研国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丁一阳,崔周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研国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翼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远,系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丁一阳。被执行人崔周阳。

原告中研国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一阳、崔周阳、金华市青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研国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系行为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研国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内容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该部门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未要求被执行人出具相关配合材料,导致本案现无内容可供执行。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执2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军

审 判 员  徐伦江

代理

审判员  许新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吴旭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