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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2168号

耿会杰与庞文忠、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会杰,庞文忠,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2168号原告耿会杰(曾用名耿洁),女,汉族,1989年7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郭家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文忠,男,汉族,1975年8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磊,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汉族,1976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会杰诉被告庞文忠、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耿会杰负担。

审判员  顾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