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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第133-1号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司金龙、司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金龙,司小雨,吴保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第133-1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鲍国利,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司金龙,男,1986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司小雨,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保刚,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司金龙、司小雨、吴保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司金龙、司小雨、吴保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经执字第133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关立军

审判员  商长海

审判员  王韶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