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刑初52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柯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皖h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通过速美达汽修厂门前十字路口人行道时,刮碰路边环卫工人刘结旺(被害人,男,1951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致刘结旺受伤,刘结旺经望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刮伤被害人后,立即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因着急报警电话打成122,被告人行为应属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皖h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望江县城牌坊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通过速美达汽修厂门前十字路口人行道时,因观察疏忽且未减速慢行,刮碰路边环卫工人刘结旺,致刘结旺受伤。刘结旺经望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3月4日死亡。经望江县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徐某负全部责任,刘结旺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在保险理赔外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人民币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操作不慎,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