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1697号
原告:何智荣。
委托代理人:徐明,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丹丹,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君令。
被告:沈雪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智荣诉被告陈君令、沈雪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智荣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中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罗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