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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030号

王健与赵志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健,赵志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030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赵志达。委托代理人莫丽娟,天津市利庆达帆布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赵志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健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志达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4)滨汉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孟 绮

审 判 员  董跃军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