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030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赵志达。委托代理人莫丽娟,天津市利庆达帆布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赵志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健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志达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4)滨汉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孟 绮
审 判 员 董跃军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