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5255号
原告:王蒙恩。
被告:郑敏华。
被告:李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蒙恩诉被告郑敏华、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蒙恩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蒙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蒙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王蒙恩负担。
审判员 单贤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