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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5255号

王蒙恩与郑敏华、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蒙恩,郑敏华,李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5255号

原告:王蒙恩。

被告:郑敏华。

被告:李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蒙恩诉被告郑敏华、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蒙恩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蒙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蒙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王蒙恩负担。

审判员  单贤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