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民初1369号原告杨某。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甲。被告委托代理人安振军。)。
原告杨某诉被告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安某甲、被告委托代理人安振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安某乙,××××年××月××日生有一子安某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不断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辱骂,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长期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且屡教不改,原告遭受着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压力。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感情很好,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充分了解,于××××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后来生了一儿一女,女儿已经16岁,正上初中;儿子9岁,现在上小学二年级,一家老小其乐融融,老人照顾孩子,原、被告在外上班。二人小吵小闹有,没有大的纠纷,更没有打骂过原告,原告起诉书中所述不是事实,原告起诉离婚没有理由。原、被告已结婚17年,被告对这个家有深厚的感情,现在孩子尚小,被告希望孩子有圆满的家庭,健康成长,也希望原告能够顾及双方的情分,回归家庭。现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请法院根据事实,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名叫安某乙,××××年××月××日生有一子,名叫安某丙。2016年4月7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年××月××日结婚登记证原件一份、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年××月××日自愿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有十六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已经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只要夫妻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好家庭纠纷,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理解和沟通,完全可以维系好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庭审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立新
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
人民陪审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红秋 微信公众号“”